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資質取消沒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取消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取消地災資質審批的公告》(2014年第29號)取消地災資質審批,取消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備案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不再報送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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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國土資源部有關規(guī)定取消地災資質審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由評估單位自行組織具有資格的地質災害防治專家對擬提交的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進行技術審查,并由專家組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地勘資質取消后怎么地質勘查招投標資質

將實行地質勘查信息公示公開。2017年《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公布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取消地質勘查資質審批后將實行地質勘查信息公示公開,國土資源部建設全國地質勘查信息公示平臺,由地質勘查單位自主填報、定期更新其業(yè)績及勘查活動等情況,向社會公示,為投資人選擇地質勘查單位提供服務,同時,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及社會監(jiān)督。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guī)章的決定

一、刪去《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二、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六條第一項中取消地災資質審批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取消地災資質審批,第二項中取消地災資質審批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取消地災資質審批,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刪去第七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刪去第八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刪去《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五條第一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四、將《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結合本行政區(qū)域的礦山地質環(huán)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劃,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蔽?、將《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7號)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布?!?/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jiān)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礦山地質環(huán)境保護規(guī)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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